看守所的N种死法
高墙、电网、铁门,森严而神秘的看守所,因为法学圈流行的一句话而显得阴暗:中国没有世界上最不文明的监狱,却有世界上最不文明的看守所。
今年4月份开始,一篇题目为《20岁花季少女派出所6小时内离奇死亡,派出所说“害羞死”!》的帖子在网上流传。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材料证实,12年前的1998年12月20日晚上11时许至次日早上6时许之间,一名叫张燕梅的20岁女孩在广东省高州市分界镇派出所盘问室上吊自杀,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而导致了年方20岁的花季少女选择“上吊自杀”? [详细]
迟来12年的报告:害羞死
害羞死简介
1998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州市分界镇派出所,20岁的花季少女张燕梅被派出所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关押,从走进派出所不到6小时离奇死亡!这人命关天的大案,至今死者家属仍然没见到只言片语的死亡结论或尸检报告。分界镇政府监察室书记廖成全口头说“她脱了自己的上衣上吊”
从2010年4月份开始,一篇题目为《20岁花季少女派出所6小时内离奇死亡,派出所说“害羞死”!》的帖子在网上流传。
2010年8月31日,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给其和家人送来了一份《高州市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材料证实,12年前的1998年12月20日晚上11时许至次日早上6时许之间,一名叫张燕梅的20岁女孩在广东省高州市分界镇派出所盘问室上吊自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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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羞死 - 官方说法
12年后的2010年4月份张亚福及父母才从公安机关得到的茂名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11日出具的“茂公刑技【98】71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载明:“1998年12月21日,高州市公安局电话报称:分界镇派出所留置室内一名涉嫌卖淫的留置人员张燕梅(女,20岁,分界沙院村人)于12月20日晚在留置室内用自己上衣吊颈死亡……” [详细]
案件疑点
疑点一: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疑点二:为何不及时通知家属?疑点三:为何事后警方称少女张燕梅是21日死亡,将尸体移到分界广南医院,又称是送医院抢救呢?疑点四:为何警方要以政府名义火化尸体呢?疑点五:为何尸体被政府火化后,派出所给家属送来5000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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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性质界定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是刑事羁押机关。
三、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四、法律监督不同。《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先行看守所存在的最大问题
遏制看守所暴力不能仅靠整治
有人大代表建议在全国范围开展看守所狱霸暴力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看守所的“所务公开”和监督。其实,这些举措过去不是没有,在网上搜索,我们看到很多相关报道:比如2004年新华网的《中国加强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民警人权保障意识》,2005年法制日报的《北京市看守所人性化管理见实效》,2008年人民网报道的《内蒙古看守所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监督员》。问题是,过去所有这些举措,并不能有效防止看守所出现下一个非正常死亡者。[详细]
症结在于公安机关同时拥有两个身份
《看守所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同时,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侦查权,负责寻找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而犯罪嫌疑人就关押在公安机关自己管理的看守所内。公安机关一身拥有两个身份,既为侦查机关,也是羁押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很容易以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待自己看管的嫌疑人,以获得证据,主要是口供 [详细]
除此之外,看守所还有不少问题
和其它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看守所不仅履行着审前收押的义务,而且还承载着侦破余罪甚至“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及奖惩功能(见《看守所条例》第七章、第23条)。试问,如果连收押人员是否犯罪都还没有定论,“教育”、“奖惩”又从何谈起.[详细]
出路:看守所和公安机关分离
法治就是要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被羁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依然享有生命权。即使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人民法院未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并立即执行前仍享有生命权,绝不准任意侵犯。健康权,即生命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健康权主要指不受刑讯逼供、殴打或体罚虐待。人格不受侵犯权。在押人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仍然享有做人的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嘲弄、侮辱、谩骂、体罚、虐待。[详细]
要确保权利不受侵犯,看守所应保持中立
现代各国关于看守所的设置和管理有一个共同趋势:为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侦查人员的任意侵犯,羁押场所一般不设在警察或其他侦查机关有能力进行控制的地方。因此,就必须使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开来,成为一个专门履行羁押职能的中立机构。看守所的中立,对于解决经费来源的困扰、管辖中的体制改革、管理中的效益等都大有裨益,也符合法律上的统一性。[详细]
期待看守所体制试点改革尽早启动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到全国政协民革分组讨论会场听取意见时,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司法局长钟晓渝再次当面提议,将原公安系统的看守所划归司法系统。对此张苏军表示,尚未考虑在全国范围作此改革,但符合条件的地区如深圳等地可以作为试点推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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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对于普通人来说,看守所似乎是一个遥远、晦暗而难以想象的世界,但其实,每个人离那个世界都只有一步。旨在使人们免于非法、无理羁押的“人身保护令状”被不少国家的人民视为人身自由的根本标志,原因就在于此。如果要保障人权,就决不可忽视对住在看守所的人们的权利的保障。


